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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下燃气炉向楼上直接排放烟气,行不行?
     2019-05-20 14:01     来源:天然气与法律     浏览量:5704

编者按:本案是住户安装天然气为燃料的暖浴两用炉之后,废气排放,造成楼上住户相邻权益受损,之后引发相关纠纷。本案主要争议焦点在于因相邻关系造成的侵权应该如何认定的问题。本案二审法院做法非常好,认为相邻当事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相邻当事人之间一方正当行使权利时,另一方负有一定程度的容忍义务,但是该容忍限度不能超过一般人可容忍的限度,如果超出可容忍的限度,则需要打破一般原则对受侵犯的利益给予必要的保护。

正文:

江苏省南京市一住户安装了一套以天然气为燃料生热的暖浴两用炉,其燃烧产生的废气通过管道导出室外直接排放,楼上住户首当其冲地成了受害者。因此,楼上住户以楼下暖浴两用炉排放的浓烟飘入自己家形成损害为由,一纸诉状将楼下邻居告上法庭,要求其停止侵权行为,拆除在楼上住户窗口的取暖炉的尾气排放管道。这一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的终审答案到底如何?  

楼上下邻居因燃气炉烟气排放对簿公堂  

2017年12月6日,家住南京市六合区X苑Y幢1005室的吕某购买了Z牌冷凝式燃气暖浴两用炉,商家派专人上门安装了该燃气炉,吕某安装使用的冷凝式燃气暖浴两用炉以天然气为燃料生热,同时燃烧产生的废气通过管道导出室外直接排放。排烟口的直径约5厘米,位置处于楼上1105室的彭某家厨房窗户的下方。

吕某将该燃气炉投入使用后,排出的浓烟飘入楼上的彭某家,彭某与吕某交涉,同年12月18日,吕某将排烟管加长30厘米,然而,彭某认为此举没有从根本上解决实质问題,遂起诉至六合区人民法院,要求吕某停止侵权行为,拆除彭若昀窗口的取暖炉的尾气排放管道。 

诉讼中,六合区人民法院组织彭某、吕某双方同至双方的住宅楼现场察看,肉眼可见吕某家中燃气炉排烟口间断性排出白色雾状物。 

另查明,吕某购买使用的Z牌冷凝式燃气暖浴两用炉的产品型号为LL1GBQ25-GC,该型号产品经国家燃气用具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检验结论为所检项目符合标准要求。其中,NOx浓度上限为11MG/KW.H。  

以上事实,有证人证言,国家燃气用具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出具的编号为2015R-1060检验报告及彭某、吕某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二、一审判决驳回原告拆除尾气排放管道的请求 

楼上的彭某认为国家近年来高度重视环保,这是一起明显的环境污染侵权案件。可是令他想不到的是一审法院却作出了他无法接受的判决。 

六合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作为不动产的相邻人,各自在行使不动产权利时应当相互给予便利和接受限制。确定相邻关系中一方是否侵害了对方的权益,是否应承担责任,主要看相邻一方的行为是否给另一方造成了妨碍或损害,其次应当看这种妨碍或损害是否超出了通常的忍受限度。结合具体案件如果相邻一方排放的是废气、粉尘等不可计量的污染物,还应当看排放的有害物质是否超过了国家规定,即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的规定。  

本案中,被告使用的冷凝式燃气暖浴两用炉经国家燃气用具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检验结论为所检项目符合标准要求,由此应当理解为被告所使用的燃气炉排放的废气符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的规定。相邻关系中不动产权利人排放的废气符合国家规定的相邻关系的另一方不得要求对方承担妨害责任。原告将被告排放的废气描述为浓烟,但没有对浓烟的性状、成分、含量作进一步说明,亦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原告在庭审中提出:型号为LL1GBQ25-GC的Z牌冷凝式燃气暖浴两用炉是合格产品,但不代表被告所使用的燃气炉也合格,并申请对该台燃气炉进行废气排放达标与否的鉴定,法院准许了原告的申请,其后原告又表示放弃鉴定。针对原告就被告使用的燃气炉进行废气排放达标与否鉴定的申请,原审法院认为,综合全案证据及相关事实,有理由相信被告使用的燃气炉是合格的产品,如若原告认为被告使用的燃气炉废气排放不达标,应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否则应承担不利后果。被告的燃气炉在使用过程中从烟道末端排出白色雾状物,此现象与冷凝式燃气炉的工作特征有关,而与污染物排放无关,白色雾状物并不增加污染物的含量。且白色雾状物排放的时间具有间断性,非持续性大量排放,此情形对原告的日常生活不应造成明显不利影响,作为相邻关系的原告应当对被告排放的废气给予必要的容忍,判决驳回原告彭某的诉讼请求。  

彭某不服一审判决,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法院依法撤销原审判决,改判被上诉人停止侵害。 

三、二审法院判决用科学和法律综合评判  

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彭某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被上诉人吕某排放白色烟气的视频光盘,吕某有提交新证据。在质证环节中,吕某对视频光盘记录的内容予以认可,二审法院采信了该证据。对当事人二审争议的案涉燃气炉是否由商家派人安装的事实,二审法院作出如下认定:根据原审庭审时证人万某的证言和吕某的陈述,可以认定案涉燃气炉是由卖家万某安排人员进行安装,但是吕某及卖家万某并未提供安装人员具有相应资质的证据予以证明,原审法院亦未对安装人员是否具有相应的从业资质进行认定,仅认定“商家派专人上门安装了该燃气炉”,因此,上诉人彭某提出案涉燃气炉不是商家派人安装,本院不予采信。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二审法院审理中另查明,国家燃气用具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佛山)出具的案涉LL1GBQ25-GC冷凝式燃气暖浴两用炉的《检验报告》载明:极限热输入时,烟气中CO含量0.020%;不完全燃烧时,烟气中CO含量0.063%;离焰燃烧时,烟气中CO含量0.006%; 有风燃烧时,烟气中CO含量0.017%。上述单项指标均合格。NOx污染每千瓦时24.7毫克,每立方米28.9毫克。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环境侵权是一种特殊的侵权,其侵权行为既包括已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现实损害的行为,也包括尚未造成实际损害但足以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侵害客体既包括财产权益,也包括生命、健康权益,还包括社会公共利益。侵权后果不仅表现为已造成了损害事实,也表现为尚未造成实际损害,但极有可能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状态,其有潜伏性与滞后性。本案中,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作为同一幢楼同一单元的上下层的邻居,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相邻当事人之间一方正当行使权利时,另一方负有一定程度的容忍义务,但是该容忍限度不能超过一般人可容忍的限度,如果超出可容忍的限度,则需要打破一般原则对受侵犯的利益给予必要的保护。具体到本案,被上诉人吕某安装的冷凝式燃气暖浴两用炉工作时排放的白色烟气包括一氧化碳和氮氧化物有毒物质。一氧化碳极易与血红蛋白结合,形成碳氧血红蛋白,使血红蛋白丧失携氧的能力和作用,对全身的组织细胞均有毒性作用,尤其对大脑皮质的影响最为严重。从上诉人彭某提供的视频光盘可以看出,被上诉人吕某排放的白色烟气通过上诉人的窗户进入室内,烟气中含有的一氧化碳和一氧化氮、二氧化氮等有毒气体也随之而入,长期排放足以危及上诉人彭某及其家人的人身、财产安全,故被上诉人吕某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的民事责任。  

关于被上诉人吕某辩称其使用的燃气暖浴两用炉是合格产品,不构成侵权的问题。二审法院认为,被上诉人吕某使用的燃气暖浴两用炉合格与否,与是否构成侵权不具有直接的对应关系,判断是否侵权应当以被上诉人的行为是否对上诉人造成损害或者危及上诉人合法权益作为标准。换言之,即使被上诉人吕某使用的燃气暖浴两用炉是合格产品,如果被上诉人吕某在使用过程中排放的白色烟气,损害或者危及上诉人生命、健康权益或者财产权益,也构成侵权。因此,被上诉人吕某提出其使用的产品是合格产品,不构成侵权的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没有从被上诉人吕某排放的烟气中含有有毒气体以及环境侵权的特殊性,侵害后果的潜伏性与滞后性等特性去判断是否构成侵权,而以被上诉人吕某达标排放、相邻当事人之间负有容忍义务驳回彭某的诉讼请求,系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应当予以纠正。 

综上所述,彭某的上诉请求成立,二审法院支持了彭某的上诉请求。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撤销了六合区人民法院对本案的一审民事判决,被上诉人吕某应于二审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改造其燃气暖浴两用炉排烟管道以确保排出的烟气不进入上诉人彭某室内,逾期不进行改造或改造后不能确保烟气不进入上诉人彭某室内的,对该燃气暖浴两用炉排烟管道进行拆除。 

至此,这一上下楼邻居间因燃气暖浴两用炉排放有害气体产生的纠纷告一段落,此案也给我们带来很多思考,法律是有局限性的,在分析案情时应不拘泥于法条本身,应透过现象看本质,必要时要运用其他学科来充实自身的论证,需要打破一般原则对受侵犯的利益给予必要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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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云天下 : 楼下是不能向楼上排烟的,因为排放的有害气体会导致楼上人员
2019-06-19 14:1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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